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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师范大学校园管理若干规定

辽师大校发[2010]25号


辽宁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
校园管理的若干规定

为维护我校良好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,确保我校安全稳定,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,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种违反法律、法规、校规、校纪的行为,依据国家教育部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  我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我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。
第二条  所有出入校门的人员,必须遵守门卫管理规定,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、检查。本校车辆持《校园通行证》出入,外来车辆登记换证方可进入。节假日期间,除持有《校园通行证》的车辆准许出入校园,其他无关车辆禁止驶入校园。确需办事车辆须提前预约,登记、换证后进入。
第三条  有关单位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种辅导班、培训班(含节假日),必须经过学校主管领导批准,并把办班的时间、地点、人数、负责人,以及参加学习的人员名单于开班前一周报保卫处登记备案,否则,禁止进入校园。办班期间,实行“谁办班,谁负责”的原则,承担办班场地、人员的安全责任。
第四条  各部门、各单位,凡在学校举行的大型活动,要提前一周书面报校务办、保卫处备案,报主管领导审批,并做好防控预案。
第五条  严格校内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管理,校内公共设施应优先满足校内广大师生正常教学、科研工作和业余生活使用,原则上不对外出租。确因需要承接的校外活动,则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,由承接单位提前3日书面报告校务办转呈主管校领导审批(有偿使用的,须在报告内容中写明付费金额),依据领导批复意见,计财处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予以收费,并出具收费收据;保卫处见到领导批复意见及收费收据方可放行。同时,承接单位做好防控预案。
第六条  有关单位对外组织的考试、培训等相关工作,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,报校务办、保卫处备案,同时做好防控预案。
第七条  特殊时期,我校师生员工进入学校,必须佩戴胸卡或出示工作证、学生证,参加辅导班、培训班的学员必须持举办单位印制的辅导班、培训班学员证(贴有本人照片)。办班结束后,举办单位负责将证收回作废。因公务或探亲访友等进入学校,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办理会客登记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入内。
第八条  外单位在校园内搞各种活动以及租用学校室内外场馆,经主管领导批准后,应提前三天将活动内容、时间、地点、人数、负责人报保卫处备案。大型活动(1000人以上)须提前15日报保卫处。
第九条  进入学校的人员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,不得危害校园安全。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,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处报告,学校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。
第十条  学生宿舍除经学生管理部门同意的本校学生及函授生外,不得留宿校外人员,如有特殊情况,须经主管领导批准,并报保卫处备案。
第十一条  校园内严禁赌博、酗酒、打架斗殴,一经发现,保卫处协同公安机关将对参与者依法进行处理。
第十二条  禁止在校园内的广场、路边、林荫上等公共场所饮酒、打扑克、玩麻将、下棋等娱乐活动。禁止在校园内袒胸裸背、乱扔杂物、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。
第十三条  爱护公共设施,维护公共卫生,爱护花草树木,严禁践踏草坪、攀爬护栏等行为;严禁破坏或损坏、搬拿、私自移动各类设备、设施、材料等行为。严禁在校园内遛狗。
第十四条 校内严禁张贴各种与教学科研无关的广告,一经发现,保卫部门要坚决取缔。
第十五条  严禁在校内乱设摊点。严禁一切非法经营活动。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。违反以上规定的,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,并由主管部门会同保卫处执行,需要由公安、司法机关处理的,由保卫处协助执行。
第十六条  入校的师生员工、校外人员以及车辆,必须遵守交通法规。行人过校门前道路须走天桥。机动车辆进校后要按照行车标志行驶。禁止乱停乱放各种车辆。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,特殊情况经门卫允许登记换证后进入。严禁在校园内试驾习练机动车。
第十七条  对违反本规定,经过劝告、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,按学校校规、校纪严肃处理。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对违反本规定,经劝告、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,交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。
第十八条  本规定由校务办及保卫处武装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 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(原辽师大党发[2005]43号和辽师大校发[2008]41号文件废止)

 


辽宁师范大学
2010年7月6日

 

辽宁师范大学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关于做好2016年暑假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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